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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C 简介

政府咨询委员会 (GAC) 是各国政府和国际政府间组织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 在 ICANN 多利益相关方架构中的声音。GAC 根据 ICANN《章程 (Bylaws)》设立,是 ICANN 董事会的一个咨询委员会。GAC 的主要作用是针对公共政策问题,特别是在 ICANN 的活动或政策与国家法律或国际协定之间可能存在互动的情况下,向 ICANN 提供建议。

运营原则

选择 版
(已批准 16 五月 2016)

原则 1

政府咨询委员会 (GAC) 应该就 ICANN 活动做出考量并提供建议,这些活动与政府、多国政府组织和条约组织以及国际论坛认可的独立经济体所关注的问题相关,这包括相关 ICANN 政策与各种法律、国际协议以及公共政策目标之间可能存在相互作用的事务。

原则 2

GAC 应向 ICANN 董事会提供建议并传达问题和看法。GAC 不是决策性机构。GAC 提出的建议不得对任何公共权威机构(包括支持组织及理事会)在 ICANN 机构和活动方面的职责持有偏见。

原则 3

GAC 应通过 GAC 主席及时向 ICANN 董事会报告其调查结果并提供建议。

原则 4

GAC 应作为讨论政府和其他公共政策利益和问题的论坛。

原则 5

GAC 在法律上无权代表 ICANN。

原则 6

GAC 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指定召开的年会以外,还应酌情召开其他会议。

原则 7

由成员或 ICANN 董事会提出请求,并由主席倡议,且经过至少三分之一 (1/3) 的现任成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

原则 8

GAC 面对面会议应由主席召开,而且须在距离开会日期至少二十八 (28) 个日历日之前发送参会通知。允许通过电子形式、传真或航空邮件发送参会通知。

原则 9

GAC 在线和电子会议应由主席召开,而且须在距离开会日期至少十 (10) 个日历日之前发送参会通知。

允许通过电子形式、传真或航空邮件发送参会通知。

原则 10

GAC 紧急会议可由主席召开,而且须在距离开会日期至少十 (10) 个日历日之前发送参会通知。允许通过电子形式、传真或航空邮件发送参会通知。原则 11 除面对面会议以外的会议和讨论可通过安全的通信方式在线召开。“在线”包括电子邮件、网络交流和电话会议等形式。

原则 12

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将会议拟定议程发放给成员。

原则 13

向即将举行的会议添加议程事项的请求应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航空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提交至 GAC 秘书处。

原则 14

GAC 成员应为:国家政府、多国政府组织、条约组织、公共权威机构,每家组织均可任命一名代表和一名候补代表加入 GAC。成员的委任代表可以配备顾问。委任代表、候补代表和顾问必须是该成员公共管理领域的正式官员。“官员”的含义包括:选举的政府公职人员,或是被该政府、公共权威机构、多国政府组织或条约组织所聘用,且主要负责制定或影响其政府政策或公共政策的人员。

原则 15

成员资格面向所有国家政府开放。成员资格还面向国际论坛认可的独立经济体开放。接到 GAC 通过其主席发出的邀请后,多国政府组织和条约组织也可作为观察员加入 GAC。

原则 16

由政府、其他公共权威机构和 GAC 成员委任的代表享有表决权。除全面参与 GAC 及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公共权威机构以外,其他国际组织和实体委任的代表只能以观察员身份参与,没有表决权。

原则 17

现任成员指的是已通过正式通知向主席提供其委任代表的姓名和联系信息的成员。现任成员名单应定期更新并在网上公布。

原则 18

经主席酌情同意后,由受邀的联合国政府间组织、非成员公共权威机构和其他相关实体指派的代表可作为观察员参加 GAC 会议。

原则 19

如果成员的委任代表或候补代表缺席某场会议,则认为该成员政府或机构缺席该会议。任何由 GAC 制定但未经成员委任代表参与的决策应暂停实施,但仍被视为有效。

原则 20

考虑到 GAC 承诺保持高效,所以禁止代理出席或代理投票行为。无论是面对面会议还是电子会议,成员都应派委任代表或指定的候补代表出席。

原则 21

如果 GAC 需要主席之外的其他高级职员,应从成员中选举出最多五 (5) 位副主席。副主席应尽可能适当体现成员在地域和发展方面的多样性。主席任期为两 (2) 年,可连任一次。副主席任期为一 (1) 年,并可再次聘选;不过任何人不得连任副主席超过两届。

原则 22

GAC 主席和副主席应由 GAC 成员根据本运营原则中第 IX 条(公职人员的选举)中所列出的程序,从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威机构、GAC 成员委任的代表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将根据原则 34 中的规定同时进行。

原则 23

必要时,GAC 可指定其他高级职员。

原则 24

主席应正常参与此类议程活动,但不是以成员的委任代表身份参加,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可委任其他代表。不过,主席可以随时申请以上述任一身份参与程序的许可。副主席应以成员的委任代表身份参与议程活动。

原则 25

如果主席缺席任何会议或中途缺席,应由五 (5) 位副主席中的一位履行主席职能。如果未选出副主席,或如果无副主席出席,GAC 应就整个或部分会议选择一位临时主席。

原则 26

若主席无法继续执行其职能,GAC 将从本运营原则的原则 22 中提到的副主席中指派一名,代替主席执行这些职能,直至根据本运营原则第 IX 条(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中所列出的程序选出新主席。如果暂未选出副主席,GAC 应选举一名临时主席执行这些职能,直至选出新主席。

原则 27

主席有权召集成立委员会和工作组,以便解决与政府关注事项相关且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委任代表可指派顾问供职于上述委员会。

原则 28

除执行这些原则中的其他条款所授予的权力外,主席还应宣布每场会议的开始和结束、引导讨论、授予发言权、提交待决定的问题、宣布决策、决定议事程序、遵守这些程序并控制议程活动。若发言人的发言内容与会议无关,主席还可要求其遵守程序。

原则 29

在会议允许的情况下,主席可限制每位发言人的发言时间。

原则 30

主席通常没有表决权,但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时,主席有权投票。

原则 31

GAC 主席的选举应在每个第二年(甚至几年)的最后一次会议中进行,除非主席无法再履行该职位的职能。如果主席在任职的第一年便无法再履行该职能,在下次 GAC 会议期间,应针对该职位的余下任期组织选举。如果主席在任职的第二年无法再履行该职能,GAC 应决定在举行定期选举前接替主席职位的副主席。

通常应在当年最后一次会议中选举五位副主席。如果副主席在整个任期结束前便无法再履行该职能,在下次 GAC 会议期间,应针对该职位的余下任期组织新选举。每次选举的结果应在进行选举的当期会议结束时予以正式宣布,且该结果应在下次 GAC 会议结束时生效。

原则 32

如果仅有一位候选人,则应以口头选举的方式对其进行选举。如果主席职位的候选人超过一位,或副主席职位的候选人超过五 (5) 位,将举行选举。就选举而言,得票最多的一位或多位候选人应当选担任其所竞选的职位。

如果两位领先候选人的票数持平,则在至少一小时的间隔后,专门为这类候选人再举行一次投票。
如果超过 1/3 的 GAC 成员亲自和通过电子邮件参与投票,则选举属有效。如果为第二轮选举,仅出席会议的 GAC 成员可参与。

原则 33

GAC 主席和/或副主席候选人的提名通常应在 GAC 会议期间开始,且提名会议须早于确认任命的会议。在任何情况下,提名程序将在确认任命的会议开始 45 天前结束,届时候选人名单将在 14 天内公布在 GAC 网站上。如果候选人数超过职位所需的人数,GAC 主席将通知成员:GAC 将根据本文档的原则 34 至 36 举行选举。

原则 34

选举过程中,投票将采用无记名方式。每位投票成员可自行决定是否要公开其选择。这包括亲自投票,或通过电子邮件投票。GAC 秘书处将在不参加改选的主席或副主席的监督下,组织投票程序和记票。

原则 35

对于现场投票,GAC 秘书处将为参与该会议的成员委任代表发放选票,并安排在会议室放置投票箱。

原则 36

无法参与现场投票的成员应在选举会议开始前至少提前 7 天通知秘书处。随后,他们将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秘书处投票,这些票数将计入会议现场成员投票的总数中。在规定期限内未投票的成员将被视为弃权。

原则 40

三分之一拥有表决权的现任成员的代表即可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对于必须制定决策的会议,达到法定人数才是必要条件。GAC 可通过面对面或在线形式开展一般业务。

成员可发起某个问题的在线讨论,为此成员应向主席提交请求,申请针对某个具体话题开展在线讨论。随后,GAC 秘书处将发起讨论,所有成员可以在主席指定的期限内(不超过六十 (60) 个日历日)发表自己的见解。在讨论期结束时,主席将总结讨论结果,并将其提交至 ICANN 董事会。本条原则中所述的任何内容皆不可替代本运营原则中其他条款所述的决策制定流程。

原则 41

成员指派的代表应尽可能保持发言简洁。希望详细表达自己在特定问题上所持立场的代表可以编制书面声明,以供其他成员阅读。

原则 42

在每场会议上,代表应尽力避免反复讨论过去已充分讨论过,且已记录在案的成员立场看起来没有任何变化的问题。

原则 43

为加快会议进程,主席可要求支持特定提案的代表举手,以作为支持意见正式记录在 GAC 记录中;因此,我们实际上只会邀请持反对意见或者希望表达明确观点或提议的代表发言。这一程序应只用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不会妨碍希望发言的代表发言。

原则 44

政府咨询委员会的秘书处应负责开展 GAC 高效运转所需的管理、协调、联络和调查活动。秘书处应促进 GAC 主席、副主席、其他高级职员、GAC 成员和 ICANN 之间的交流。秘书处参与所有的 GAC 会议。

原则 45

秘书处应通过 GAC 成员同意的方式筹集资金。

原则 46

由 GAC 向 ICANN 董事会提出的建议应由 GAC 主席传达。

原则 47

GAC 的运营基础是在所有成员之间寻求共识。根据联合国惯例[1],共识是指在无正式异议的普遍同意情况下采纳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主席应将成员的所有意见提交给 ICANN 董事会。

原则 48

GAC 可应 ICANN 董事会的请求或主动就 ICANN 职能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任何事宜提供建议。ICANN 董事会应在采取行动之前考虑 GAC 的任何建议。

原则 49

GAC 会议应以行政纪要形式记录。

原则 50

一般来说,GAC 会议应以非公开形式举行。主席可决定特定会议或特定会议的部分环节,是否应该公开举行。

原则 51

举行非公开会议后,主席可向媒体发表公报,不过此类公报要预先经 GAC 批准。

原则 52

GAC 可随时决定修订本运营原则或其中的任何部分。

原则 53

成员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动议,要求修订本运营原则。如果有人提出此动议,主席应要求进行附议。如果有人附议,主席应要求表决是否支持该决议。表决可采用投票、举手或记名等方式,出席本场会议的成员中须超过半数表示支持,方视为表决通过。如果大多数成员支持修订本运营原则,则该提议将进入为期六十天 (60) 天的协商。在这六十天之后举行的下一场会议中,主席应要求表决是支持还是反对该提议。表决可采用投票、举手或记名等方式,出席表决会议的成员中须超过半数表示支持,方视为表决通过。

Principle 54

Whenever there is a difference in interpretation between the principles set out in these Operating Principles and ICANN’s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and Bylaws, ICANN’s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and Bylaws shall prevail.


[1] In United Nations practice, the concept of “consensus” is understood to mean the practice of adoption of resolutions or decisions by general agreement without resort to voting in the absence of any formal objection that would stand in the way of a decision being declared adopted in that manner. Thus, in the event that consensus or general agreement is achieved, the resolutions and decis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meetings and conferences have been adopted without a vote. In this connection,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expressions “without a vote”, “by consensus” and “by general agreement” are, in the pract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synonymous and therefore interchangeable.